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、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修正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修正依據:國民教育法第48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7條。 三、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—「政 令宣導」—「法令規章」—「地方法規」—「雲林縣政府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s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 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本案為各校家長會運作實務所需,有加速修正之必要性,爰 縮短預告日數為14日。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 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國教科 (二)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林路2段515號 (三)電話:05-5522420 (四)傳真:05-5342723 (五)電子郵件:62150@ylc.edu.tw。 |